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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轉移自中華民國政府網站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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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為「便利民眾共享及應用政府資料、促進及活化政府資料應用、結合民間創意提升政府資料品質及價值、優化政府服務品質」,訂定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其條款節錄如下:

  • 四、(二):本條款與「共享創意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相容,使用者依本條款利用開放資料,如後續以「共享創意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規定之方式利用,視為符合本條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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