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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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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制又稱為總統共和制,是共和制政體的一種,由行政首長領導一個獨立於立法部門的行政部門。 在大多數情況下,政府首腦兼任國家元首,稱為總統。總統制既有可能是民主制度,也有可能是獨裁體制

政府體制

共和制政體

  總統制[註 1]:行政總統獨立於立法機關
  半總統制[註 2]:既有行政總統,又有獨立的政府首腦領導其他行政部門,但政府首腦由總統任命並對立法機關負責
  實權總統的議會共和制[註 3]: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由立法機關提名或選舉,可以接受或不受立法機關信任
  虛位總統的議會共和制:有虛位總統(儀典性且不具行政權),由獨立且受立法機關信任的政府首腦領導行政部門

君主制政體: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有虛位君主(儀典性且不具行政權),由獨立且受立法機關信任的政府首腦領導行政部門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有作為儀典代表的君主,由政府首腦領導行政部門,但君主擁有重要的行政權或立法權
  絕對君主制:由君主直接領導行政部門

特殊政體:

  一黨制:名義上為共和制政體,但國家的政權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只由一個政黨所把握,領導人和執政黨的地位相對穩定
  憲法關於政體的規定被暫停的國家:如軍政府
  不符合上述任何體制:如臨時政府和政治局勢不明朗的國家

  1. ^ 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通常不設總理,即使設置總理,其任免也完全由總統決定。
  2. ^ 半總統制可細分為[來源請求]
    半總統半總理制: 總統提名總理和內閣須諮詢議會、得到議會的同意或依慣例任命議會最大政黨領袖為總理,內閣與總統互不隸屬,當兩者分屬不同政黨時總統將喪失部分權力。只有議會有權撤換總理和內閣,但總統有權解散議會。
    半總統半議會制: 總統擁有最高的行政權力,總理可以不經議會同意直接任命,再由總理組成內閣。總統可隨時任命、免除、替換總理,無須徵詢議會同意,總理代表總統接受議會的質詢,向議會負責,其職位更類似於一個超級部長。
  3. ^ 包含委員會制:由議會選舉出一定數量的委員組成委員會行使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職權,可不受議會信任。

在總統制國家,行政機構是選舉產生的,不對立法機構負責,立法機關在正常情況下不能予以駁回。 但是可以通過彈劾,使行政官員解職。

總統制國家起源於美國。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完整共和政體下的總統制國家。

特徵[編輯]

  • 總統人民直選產生,或由選舉中的獲勝黨間接選舉產生,向人民負責。
  • 總統領導政府,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總攬行政權力,公佈法律、發佈命令不需副署。除了個別重要任命需要通過議會外,行政官員由總統任命,向總統負責。
  • 行政機關立法機關相互獨立。做為立法機關的議會,其議員不能兼任行政職務;而做為行政機關的政府官員,也不能兼任議員。
  • 總統的選舉國會的選舉分開進行,國會中的多數黨不一定是執政黨
  • 總統與議會的任期相對內閣制固定。總統無權解散國會,國會不能對總統投不信任票,但是總統違憲或有嚴重違法行為的話,國會可以對總統提出彈劾案,並交由憲法法院審理。

優缺點[編輯]

優點[編輯]

如果能採用一種保證支持當選總統之執政黨或聯合勢力在立法機關之民選代表中佔多數(不必是絕對多數)之選舉制度,那就大有好處。[1]:12

  1. 總統在任職期間,沒有因政見不同,失去議會多數支持而倒臺的風險,可以積極推行政策,在行政與立法相互制約的情況下,行政權力高度集中,運作效率充分發揮,適應形勢的變化。
  2. 在議會中反對黨佔多數時,反對黨在可有效的制衡總統的同時,減少發生憲政危機的可能。
  3. 在議會中執政黨佔多數時,反對黨同樣可以有效的制衡總統,並且總統制的反對黨不會像半總統制和議會制的反對黨那樣容易被邊緣化。
  4. 有限的任期可以有效的防止總統任期過長而走向獨裁的局面。(只適用於有限制連任次數的國家,但不少國家並沒有限制連任次數,進而造成該國總統成為長期執政的獨裁者)
  5. 行政上可以最大限度的趨向專業化。
  6. 技術官僚不會因爲政黨輪替而受到過大的影響,對政策的連貫性有益。
  7. 清晰的三權分立制度可有效避免任何一個部門形成獨裁。

缺點[編輯]

拉丁美洲之經驗證據表明,在採用總統制之國家中,如果政黨發展呈高度分化;總統選舉採用兩輪選舉制、立法機關則採用競選名單制且兩個選舉不同時舉行時,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就會分裂,關係緊張,國家穩定很成問題。[1]:12

  1. 總統擁有相當大的行政權,可凌駕國會執行職權,缺乏議會制衡,總統亦可否決議會通過的法案,容易形成僵局及政治危機。
  2. 總統在擁有行政權同時,可對立法和司法進行支配,通過控制國會及任命大法官,繼而同時掌握立法和司法。
  3. 在議會中,即使執政黨掌握國會,執政黨不一定完全聽命於總統。一旦反對黨佔多數,行政與立法常在個別問題上陷於僵局。
  4. 如總統執行錯誤政策,選民、議會也不能在其任期屆滿之前使其下臺,除非總統被議會彈劾及罷免,但彈劾的門檻相當高,且操作上通常涉及政治鬥爭,甚少使用,有別於不信任動議
  5. 任期制下,即使是受歡迎稱職的總統,最多也只能連任一次,必須離任;或不能連選連任,須隔一屆才能再次參選。(只適用於美國等憲法明文限制總統連任次數的國家。部分總統制國家不容許總統連任,如墨西哥秘魯智利容許隔屆參選。)
  6. 對於沒有連任限制的國家,容易形成獨裁統治。許多採取總統制的國家往往都是總統專制的局面,總統皆權力獨大,長期執政。
  7. 總統權力非常大,需要完善的彈劾機制和強而有力國會監督,否則容易形成獨裁統治。如非洲中美洲南美洲許多採取總統制的國家過去長期出現軍事強人專制的局面。
  8. 總統依靠技術官僚治國,強化官僚主義
  9. 議員不能兼任行政職務,因此會加強監督及批評政府,即使是執政黨的議員亦然,行政及立法容易出現緊張局面。
  10. 定期舉行的總統選舉消耗龐大經費,金權政治現象相對議會制國家嚴重。
  11. 除了美國以外,所有一開始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它們的首次民主嘗試以失敗告終。相反議會制的成功率反而較高。[2]
  12. 總統不一定代表多數民意,例如美國選舉人團選出的美國總統並不一定獲得最多普選票;多數制選出的總統並不一定獲得過半數的普選票,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認受性,例如2000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選出的陳水扁得票率只有39.30%。
  13. 行政權介入司法的批評,並體現在司法判決中。三權分立最成功的美國,三權經常出現矛盾,常出現強行政,弱立法。因憲法保障總統的行政權,總統可以通過行政命令繞過國會推行政策。1933年大蕭條後,羅斯福頒佈一系列法令,並通過國會授權取得美國總統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權力。但保守派佔多數的美國最高法院卻經常駁回一些法令。結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數,宣佈羅斯福的《全國工業復興法》違憲。同年一名失業工人試圖利用《最低工資法》來取得工資補償時,被控方律師則直接指出該法案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此後羅斯福為加快推行新政,於1936年3月6日進行「爐邊談話」,將矛頭直指司法部門,要求國會讓他無限制增加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數目,企圖將司法部門置於行政部門管轄下。這就引起全國範圍的激烈討論。後來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認為《最低工資法》大部分並無違憲。當時大法官是為了保證三權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讓。及後因部分大法官退休及死亡,使羅斯福得以提名及任命大法官。[3][需要較佳來源]此後,歷任總統均會在任內通過提名與其意識形態相近的大法官,以發揮政治影響力。

現行實行總統制的國家[編輯]

實行總統制的政權,多集中在拉丁美洲非洲中亞,總統制以美國為代表。

國家 國家元首 政府首腦
 阿布哈茲 阿布哈茲總統 阿布哈茲總統兼任
 安哥拉 安哥拉總統 安哥拉總統兼任
 阿根廷 阿根廷總統 阿根廷總統兼任
 貝寧 貝寧總統 貝寧總統兼任
 玻利維亞 玻利維亞總統 玻利維亞總統兼任
 巴西 巴西總統 巴西總統兼任
 布隆迪 布隆迪總統 布隆迪總統兼任
 乍得 乍得總統 乍得總統兼任
 智利 智利總統 智利總統兼任
 哥倫比亞 哥倫比亞總統 哥倫比亞總統兼任
 科摩羅 科摩羅總統 科摩羅總統兼任
 哥斯達黎加 哥斯達黎加總統 哥斯達黎加總統兼任
 塞浦路斯 塞浦路斯總統 塞浦路斯總統兼任
 多米尼加 多米尼加總統 多米尼加總統兼任
 厄瓜多爾 厄瓜多爾總統 厄瓜多爾總統兼任
 薩爾瓦多 薩爾瓦多總統 薩爾瓦多總統兼任
 岡比亞 岡比亞總統 岡比亞總統兼任
 加納 加納總統 加納總統兼任
 危地馬拉 危地馬拉總統 危地馬拉總統兼任
 洪都拉斯 洪都拉斯總統 洪都拉斯總統兼任
 印度尼西亞 印度尼西亞總統 印度尼西亞總統兼任
 肯雅 肯雅總統 肯雅總統兼任
 吉爾吉斯 吉爾吉斯斯坦總統 吉爾吉斯斯坦總統兼任
 利比里亞 利比里亞總統 利比里亞總統兼任
 馬拉維 馬拉維總統 馬拉維總統兼任
 馬爾代夫 馬爾代夫總統 馬爾代夫總統兼任
 墨西哥 墨西哥總統 墨西哥總統兼任
 尼加拉瓜 尼加拉瓜總統 尼加拉瓜總統兼任
 尼日利亞 尼日利亞總統 尼日利亞總統兼任
 帕勞 帕勞總統 帕勞總統兼任
 巴拿馬 巴拿馬總統 巴拿馬總統兼任
 巴拉圭 巴拉圭總統 巴拉圭總統兼任
 秘魯 秘魯總統 秘魯總統兼任
 菲律賓 菲律賓總統 菲律賓總統兼任
 塞內加爾 塞內加爾總統 塞內加爾總統兼任
 塞舌爾 塞舌爾總統 塞舌爾總統兼任
 塞拉利昂 塞拉利昂總統 塞拉利昂總統兼任
 南蘇丹 南蘇丹總統 南蘇丹總統兼任
 土耳其 土耳其總統 土耳其總統兼任
 土庫曼 土庫曼斯坦總統 土庫曼斯坦總統兼任
 美國 美國總統 美國總統兼任
 烏拉圭 烏拉圭總統 烏拉圭總統兼任
 委內瑞拉 委內瑞拉總統 委內瑞拉總統兼任
 贊比亞 贊比亞總統 贊比亞總統兼任
 津巴布韋 津巴布韋總統 津巴布韋總統兼任

實行總統制但設專職政府首腦的國家[編輯]

國家 國家元首 政府首腦
實行總統制但設專職政府首腦的國家
 白俄羅斯 白俄羅斯總統 白俄羅斯總理
 喀麥隆 喀麥隆總統 喀麥隆總理
 中非 中非總統 中非總理
 吉布提 吉布提總統 吉布提總理
 赤道幾內亞 赤道幾內亞總統 赤道幾內亞總理
 加蓬 加蓬總統 加蓬總理
 幾內亞 幾內亞總統 幾內亞總理
 圭亞那 圭亞那總統 圭亞那總理
 海地 海地總統 海地總理
 科特迪瓦 科特迪瓦總統 科特迪瓦總理
 哈薩克 哈薩克斯坦總統 哈薩克斯坦總理
 秘魯 秘魯總統 秘魯總理
 盧旺達 盧旺達總統 盧旺達總理
 南韓 大韓民國總統 大韓民國國務總理
 阿拉伯撒哈拉民主共和國 阿拉伯撒哈拉民主共和國總統 阿拉伯撒哈拉民主共和國總理
 也門 也門總統 也門總理
 蘇丹 蘇丹總統 蘇丹總理
 塔吉克 塔吉克斯坦總統 塔吉克斯坦總理
 坦桑尼亞 坦桑尼亞總統 坦桑尼亞總理
 多哥 多哥總統 多哥總理
 烏干達 烏干達總統 烏干達總理
 烏茲別克 烏茲別克斯坦總統 烏茲別克斯坦總理
實行總統制但設最高領袖的國家
 伊朗 伊朗最高領袖 伊朗總統
實行總統制的未被普遍承認的國家
 索馬里蘭 索馬里蘭總統 索馬里蘭總統兼任
 阿拉伯撒哈拉民主共和國 阿拉伯撒哈拉民主共和國總統 阿拉伯撒哈拉民主共和國總理

實行總統制但設最高領袖的國家[編輯]

實行總統制的未被普遍承認的國家[編輯]

歷史上實行總統制的主權國家[編輯]

註釋[編輯]

  1. ^ 韓國實行總統制,總統為國家元首,總理同時作為政府首腦,總統負責主持政府的對外工作,國會行使對總理的同意權,但總理向總統負責,總統領導內閣。參見韓國政治
  2. ^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實行政教合一總統最高領袖同時作為國家元首,總統作為政府首腦,負責主持伊朗政府的對外工作,最高領袖才是伊朗的最高領導人。參見伊朗政治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國際民主和選舉協助研究所(International IDEA) (編). 《選舉制度設計手冊》. 商務印書館(香港)有限公司. 2013. 
  2. ^ 袁世凯暗杀宋教仁前后. 雅虎資訊. 2013-01-11 [2013-08-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6-26). 
  3. ^ 豆丁網. 美国三权分立政体浅析. 2012-10-22 [2018-04-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18). 
  4. ^ Nazarbaev Signs Kazakh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 Into Law. RadioFreeEurope/RadioLiberty. [2020-1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18) (英語). 
  5. ^ Kazakhstan constitution: Will changes bring democracy?. BBC News. 2017-03-06 [2020-1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14) (英國英語). 

外部連結[編輯]

參見[編輯]